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840号 原告:杨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斯,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香江家居赛诺家居用品专卖店。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255号2栋1楼A08。
注册号:440305806479771。
经营者:吴海霞。
被告: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欧洲城分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255号2栋407室。
负责人:李国春。
被告: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南路皇庭世纪裙楼金海马国际家居世博中心三楼A03房。
法定代表人:翟栋梁。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薇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香江家居赛诺家居用品专卖店、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欧洲城分公司、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XXXX6724.4)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杨薇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薇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计1256元,由原告杨薇承担。
审判长 于 春 晖 审判员 林 建 益 审判员 周 建 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永雪(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