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521号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碧峰。
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宝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瑞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