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31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北盛镇新农村购物商店,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社区龙子组。
经营者:黎双。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北盛镇新农村购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政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