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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城区七星玩具商行、四川绵阳花园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7民初125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城区七星玩具商行、四川绵阳花园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城区七星玩具商行,四川绵阳花园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初12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生于1984年2月2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绵阳城区七星玩具商行,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

经营者:赵志涛。

被告:四川绵阳花园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男,生于1971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涪城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函翊,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城区七星玩具商行、被告四川绵阳花园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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