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864号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雯婕,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悟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绿地商业生活广场2-1308。
法定代理人:陆灯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悟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