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0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张店天目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号。
负责人:王希东,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该药店合伙人。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张店天目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完美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淄博张店天目药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