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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江西省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837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江西省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江西省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37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麻州镇圩镇。

法定代表人:姚平,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衍辉,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组元,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建群。

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杨菱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才。

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西省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江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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