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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年东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02民初5972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年东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年东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97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特别授权代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特别授权代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年东副食商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新村***号。

经营者:何年东,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年东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年东副食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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