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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526刑初910号
案件名称赵福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滑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福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91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福徐,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

系滑县和光酒厂负责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福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福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赵福徐在滑县王庄镇鲁庄营村注册成立滑县和光酒厂,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其他酒(配制酒)。

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赵福徐在未获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许可的情况下,假冒其注册商标私自加工生产泸州老窖酒2215瓶(二曲喜88,每瓶500ml、42°)、牛栏山陈酿白酒72件(每件12瓶,每瓶500ml、42°)。

2017年1月9日上午9时许,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生产假酒线索举报后,与经侦大队、食药环大队、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查处,在该厂内现场查获上述酒产品及其他包装材料,并由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依法扣押。

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泸州老窖(二曲喜88,每瓶500ml、42°)2215瓶合计价值为35440元;

牛栏山陈酿白酒72件(每件12瓶,每瓶500ml、42°)合计价值为8640元,两种酒品共计价值44080元。

另外,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还依法查封了被告人赵福徐生产假酒使用的生产工具:液体定量灌装机1台、便携式不锈钢多级离心泵1台、三相异步电动机1台、微孔过滤器1台、酒灌装桶4个。

2017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赵福徐主动到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福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福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张某、赵某、武某、申某的证言、被告人赵福徐的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到案说明、滑县王庄镇鲁庄营村村委会证明、现场查获照片、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材料、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证明材料、泸州市酒泉酿酒厂回复函及证明材料、四川沱牌舍得酒业有限公司说明及证明材料、滑县和光酒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易明细、赵福徐酒厂查获的考勤表、泸州市酒泉酿酒厂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及公证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假冒泸州老窖、牛栏山陈酿白酒等的价格认定书、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福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4080元,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福徐主动到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福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酌情考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赵福徐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福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赵福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被告人赵福徐假冒注册商标私自加工生产的泸州老窖酒2215瓶(二曲喜88,每瓶500ml、42°)、牛栏山陈酿白酒72件(每件12瓶,每瓶500ml、42°)予以没收,由查封单位销毁;

生产假酒使用的生产工具:液体定量灌装机1台、便携式不锈钢多级离心泵1台、三相异步电动机1台、微孔过滤器1台、酒灌装桶4个予以没收,由查封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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