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440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电子城君临电子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经营者张欣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电子城君临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