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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云胜与武汉市永恒志烽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4021号
案件名称芦云胜与武汉市永恒志烽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芦云胜,武汉市永恒志烽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021号原告:芦云胜,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镕诚,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永恒志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余元。

被告: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九江镇龙高路烟南段南水朝阳生产组(烟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佳培。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云胜与被告武汉市永恒志烽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芦云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云胜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云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云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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