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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凯炎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民初2902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凯炎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凯炎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902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炎制衣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汪述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炎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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