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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6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祝塘宝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81民初11746号
案件名称11746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祝塘宝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祝塘宝定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74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祝塘宝定副食店,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人民北路***号。

经营者:吕淑满,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祝塘宝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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