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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喜祥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9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喜祥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泰安市喜祥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9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喜祥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相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檄,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达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喜祥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喜祥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宁波福达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福达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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