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308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鑫聚来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贾文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鑫聚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