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251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晨,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县独爱文具饰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何长春,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宝华社区开州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234600183057。
主要负责人:何长春。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独爱文具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