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初40号原告凌万义,男,汉族,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澳门。
委托诉讼代理人勒玛(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玲,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庆喜,男,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凌万义与被告冯庆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凌万义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凌万义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