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424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9幢E001。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广场北区B-1栋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凌。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游戏天堂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华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游戏天堂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