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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源城区东江盈科诺基亚店、河源市源城区盈立通讯产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52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源城区东江盈科诺基亚店、河源市源城区盈立通讯产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东江盈科诺基亚店,河源市源城区盈立通讯产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2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峰、潘光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东江盈科诺基亚店,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

经营者:刘建良,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亮,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系该店员工。

被告:河源市源城区盈立通讯产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

经营者:邓锦连,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东江盈科诺基亚店、河源市源城区盈立通讯产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源市源城区盈立通讯产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源市源城区盈立通讯产品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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