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250号原告:大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星路1号1层C号付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作文,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羽,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德亮,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元台镇前元村。
法定代表人:战淑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敬亮,男,198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大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德亮、周敬亮、大连万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7年8月17日原告大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以送达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敬亮的起诉;
2017年10月23日原告大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减少诉讼请求105万元,仅主张维权费用5万元;
2017年10月30日原告大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德亮、大连万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大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4700元,因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退返原告大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14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