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371号原告:湛正得,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F座321号。
法定代表人:湛正得,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泽泓,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雅峰,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广州凌锋美容美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F座401号。
法定代表人:黄雅峰。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雅峰、广州凌锋美容美发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5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