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78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大街菜市场胡同九号。
负责人:马百友,职务不详。
被告:胡火容,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鄂州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胡火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胡火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