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35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寒亭区汇浩通讯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号。
经营者:孙希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寒亭区汇浩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