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170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宁县网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武宁县月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宁县网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