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777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永亮纺织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刘庄村。
投资人:闫双来。
被告:闫双来,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蠡县永亮纺织厂、闫双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涛,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永亮纺织厂、闫双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崇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蠡县永亮纺织厂、闫双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