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305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联美便利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66号。
经营者:彭传辉。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联美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