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58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香茄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
法定代表人:曹梦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黄岩香茄儿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