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165号原告: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芳溪镇苏陂。
法定代表人:钱雪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瑞,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锦明建材城,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高云安置区二期东2区*栋****号。
经营者:姚光明,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原告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锦明建材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