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91号原告:李进,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永谊三路1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丹辉,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新创电源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瑞丰灯配城25幢9号之1。
经营者:朱金林,男,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峰,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与被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新创电源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0××××.6)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