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28号原告:茂名千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西二巷竹园村114号A栋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Q。
法定代表人:王玉良。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纤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法定代表人:熊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茂名千云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纤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茂名千云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千云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千云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计1726元,由原告茂名千云广告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