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4042号原告:欧夏,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天平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
法定代表人:谢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平朝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1号楼12层1532。
法定代表人:谢五松,执行董事。
被告:于连生,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欧夏与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天平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平朝晖经贸有限公司、于连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2021年5月7日,原告欧夏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夏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夏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