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651号
案件名称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73民初651号原告: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德东路9号院2号楼四层4027。

法定代表人:南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昀,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寅,北京国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浩,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昊天诚公司)诉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控股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国昊天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昀、苏子寅,被告乐视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昊天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乐视控股公司支付国昊天诚公司服务费40272元。

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简称涉案协议),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知识产权服务。

后因被告经营状况恶化,原告应被告要求停止为被告继续服务,并按被告要求统计了已发生的服务费并经被告确认,但被告未按期付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乐视控股公司辩称:目前,乐视控股公司已经不能正常经营,而2015年发生的公司事宜无人清楚,只能根据国昊天诚公司提供的证据通过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乐视控股公司(甲方)与国昊天诚公司(乙方)签订的《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中国及国际专利相关服务,达成以下约定:一、甲方委托事项:1、中国专利申请代理;

2、涉案专利申请代理;

3、代理无效诉讼事务;

4、合作范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简称乐视云公司)、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都为乐视控股公司的关联公司,均可按照此协议进行专利委托业务,均可享受和乐视控股同等权利义务。

二、总委托书为简化个案委托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甲方签署专利代理总委托书替代个案专利委托书,并遵守:2.1甲方签署总委托书,委托乙方为办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合作范围内事务;

2.2甲方针对每个项目以书面形式指定具体专利辅助人负责与乙方书面指定联系人联系处理具体的专利代理事宜。

同时,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指定电子邮箱来接收双方发送具体的专利代理文件;

2.3上述总委托书是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办理专利事宜的必要条件,同时乙方在行使其代理职责,办理具体代理事宜(包括撰写申请文件以及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有关事宜)时,还必须依据甲方在指定的专利负责人就该具体事务所出具指令函。

该指令函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发明名称、申请的专利类型、发明人、承办人、申请人、是否申请PCT/外国专利、是否申请提前公布、是否办理费用减缓以及递件时限等必要事项。

指令函以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的方式送达乙方。

2.4凡涉及到甲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利处理的(例如提前公开、请求实审、分案、主动撤回等),乙方需得到该专利的甲方专利负责人书面许可后才能进行。

所述书面许可包括电子邮件方式。

本次专利代理服务项目单件专利代理服务及付款单位信息根据合同后附的专利费用明细表,由乙方向甲方实际发生的公司收取,乙方应尽可能将所涉及的每项专利的费用列出明细。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代理费用及垫付官费。

在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代理费用及垫付官费。

在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四、甲方权利义务4.3甲方应向乙方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提供申请人、发明人、专利主题名称等信息。

4.7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相应的代缴官方费用。

五、费用与支付5.1本次专利代理服务项目单件专利代理服务费用及付款单位信息根据合同后附的专利费用明细表,由乙方向甲方实际发生的公司收取,乙方应尽可能将所涉及的每项专利的费用列出明细。

5.2为确保及时缴纳各项官费,乙方负责代缴甲方委托专利的所有官方费用,并免除甲方支付代缴官费相应利息的义务。

5.3乙方按季度进行请款,按照请款单模板详细列明相应季度所涉及的所有款项,请款所用单据包括: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各关联公司为抬头的官费收据、盖章的请款单、受理通知书原件(可先提供电子版,原件下发后再提供),按照顺序整理完毕后递送甲方。

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前提是乙方已实际完成该阶段的代理任务,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完成该阶段任务的凭证,如:官方通知、专利局官方收据、乙方完成任务说明(需加盖乙方公章)。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送的请款文件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开具的对应代理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官方出具的官费收据支付相应的费用。

5.5开票信息(除乐视控股公司开具增值税普票,其他公司均需开具增值税专票)该开票信息包括乐视控股公司和乐视云公司的公司名称、开户行和纳税人识别号。

九、违约责任9.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3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催告。

十一、合同的生效与有效期限11.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甲方书面通知终止合作协议之日止。

涉案协议加盖了乐视控股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国昊天诚公司公章,丁学爽是乐视控股公司的联系人。

合同后附附件1为专利代理服务明细单,附件2为PCT国际阶段申请费用明细及各国国家阶段费用明细表。

2017年6月14日,国昊天诚公司张雪娇通过电子邮箱account@cohorizon.com向yuhongli@le.com(乐视控股公司于宏丽)发送主题为“乐视海外撤回案件请款单”的电子邮件,称“随函附上题述案件的请款单,请您查收。

如核对无误请来函告知,我方将随后安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年6月19日,于宏丽回复主题为“答复:乐视海外撤回案件请款单”的电子邮件,称“请提供翻译件原件以及翻译件,谢谢!

”同年7月11日,张雪娇向于宏丽发送主题为“乐视海外撤回案件请款单及翻译件”的电子邮件,称“随函附上题述案件的请款单及翻译件,请您查收。

如核对无误请来函告知,我方将随后安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包括“乐视海外撤回案件请款单…(26KB)”、“乐视云海外撤案翻译件.zip(3MB)”同年7月19日,于宏丽回复主题为“答复:乐视海外撤回案件请款单及翻译件”的电子邮件,称“确认,请开票,谢谢!

”关于上述邮件涉及的乐视海外撤回案件请款金额,国昊天诚公司提交了列明7件涉外专利申请的乐视案号、任务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工程师、国内代理机构卷号、最终核对状态、第一申请人均为乐视控股公司、第二申请人均为乐视云公司、字数、翻译方向、请款比例、请款金额共计24653.63元的请款清单,并提交了对应的有关专利申请撰写和翻译等事宜的相关邮件。

2017年9月25日,国昊天诚公司南霆通过电子邮箱account@cohorizon.com向yuhongli@le.com(乐视控股公司于宏丽)发送主题为“乐视云2017年1-3季度内外请款单”的电子邮件及附件,称“随函附上申请人名称为乐视云公司,2017年第1-3季度内外请款单以及外代理账单”。

同年10月10日,于宏丽回复主题为“答复:乐视云2017年1-3季度内外请款单”的电子邮件,称“确认~”。

关于上述邮件涉及的乐视云2017年第1-3季度的请款金额,国昊天诚公司提交了列明3件涉外专利申请的文号、申请号、专利名称、涉外申请官费、涉案申请代理费、账单日期、中间汇率、涉外费用总计人民币金额、事宜、税点、国昊代理费、费用总计等共计人民币15618.02元的请款单,并提交了对应的有关涉外代理、账单及其翻译的相关邮件。

2018年11月1日,国昊天诚公司向乐视云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乐视云公司支付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10月10日尚欠的40271.65元知识产权服务费。

为证明乐视控股公司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国昊天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相关民事判决书、相关新闻报道。

本案庭审中,乐视控股公司认为上述款项应由乐视云公司付款,否则不符合之前的交易习惯。

同时,乐视控股公司称于宏丽已于2017年6月离职,无权再以乐视控股公司名义对外发送电子邮件。

上述事实,有《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催款函、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国昊天诚公司与乐视控股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认真依约履行。

根据涉案协议约定,国昊天诚公司完成了涉案专利申请的撰写及翻译工作,理应获得相应报酬。

国昊天诚公司还依约委托国外代理机构进行涉案专利申请、代缴相关官费等事宜,乐视控股公司应当按约向国昊天诚公司支付代理费和相关的代缴官费。

本案中,国昊天诚公司依约履行涉案专利代理业务所产生的代理费、翻译费及其代缴的官方费用等费用共计40271.65元,乐视控股公司应在收到国昊天诚公司的请款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费用。

但时至今日,乐视控股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国昊天诚公司主张乐视控股公司支付上述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乐视云公司系涉案专利申请的第二申请人,但其并非涉案协议的相对方,依法不受涉案协议约束,乐视控股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乐视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系双方的交易习惯,因此,乐视控股公司主张上述欠款应由乐视云公司负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乐视控股公司主张于宏丽离职后的确认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未提供证据表明乐视控股公司在于宏丽离职后向国昊天诚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乐视控股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四万零二百七十一元六角五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元,由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