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95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长河豆浆快餐店,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购物中心店*楼靠西北。
经营者:马西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伟,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克强,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长河豆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