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83号原告:泰安市诺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缪成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满,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晴,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圆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经理。
原告泰安市诺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圆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诺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泰安市诺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