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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东莞市勤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130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东莞市勤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东莞市勤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30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师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勤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雄文,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同花顺���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东莞市勤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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