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19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民县姜楼镇众信副食批发部。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益达康药房第一连锁店对面。
经营者:李化霞,该店业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姜楼镇众信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