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7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宏力大道刘伟烟酒店。
住所地:新乡市卫北科技市场。
经营者:刘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宏力大道刘伟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宏力大道刘伟烟酒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