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20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亿客兴隆百货超市,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文化站西邻。
经营者:郑韩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果,山东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浩,山东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亿客兴隆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