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王智多百货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中方园路11号华瑞紫薇苑小区2号楼一层附8号商铺。
经营者:王成有。
被执行人:王成有。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王智多百货店、王成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4知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王智多百货店、王成有存款本金6045.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王智多百货店、王成有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