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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67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爱米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7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白马大厦28A室。

法定代表人:赵伯祥。

被告:杭州拱墅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666号万达商业中心4幢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被告: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富春东方大厦709。

法定代表人:郑冬生。

被告:爱米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区高新路11号研祥科技工业园机械厂房4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曙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爱米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9月17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年9月19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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