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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麒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7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麒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麒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9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前进路北段路东(大城中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商三杰。

被告: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麒麟店,经营场所为山东省巨野县麒麟镇六夏公路路东信用社南。

负责人:郭洪国。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市天士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麒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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