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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少锋、深圳市魅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2359号
案件名称陆少锋、深圳市魅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少锋,深圳市魅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雄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少锋,男,壮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魅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鸿竹雍啟科技园B栋厂房B单元三楼。

法定代表人:梅庆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雄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南路192号第一城209号。

法定代表人:许石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陆少锋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魅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雄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0920236867.1)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少锋以“因证据等原因”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少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少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陆少锋负担。

上诉人陆少锋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退回其人民币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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