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30号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能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1区荣信兴创意园502。
法定代表人:张宜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胡正宇诉被告深圳市瑞能德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