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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正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2064号
案件名称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正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吴正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064号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78号7E室。

法定代表人:郑铭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骏飞、潘栋,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正菊,女,1950年7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正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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