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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瑞银祥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晋07民初83号
案件名称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瑞银祥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瑞银祥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初83号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1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路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啸,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芳,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号现代汽车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薛荣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剑,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敏淑,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瑞银祥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中开发区汇通路鸣李段。

法定代表人吕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媛,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瑞银祥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2017年10月17日,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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