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88号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城村(任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方亚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云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633号2号楼1-A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果。
被告:温州索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派路15号第A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果。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云纯电器有限公司、温州索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由“请依法判决俩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元及本案调查取证费用2万元”变更为“请依法判决俩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本案调查取证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