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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太阳建材批发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28民初4716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太阳建材批发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潭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太阳建材批发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716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明、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太阳建材批发商场,经营场所平潭县潭城镇万宝路台亚岚彩门东侧***号。

经营者:林于雕。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太阳建材批发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太阳建材批发商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太阳建材批发商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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