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初2235号原告:武汉市四季美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家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巨龙大道***幢*单元*层。
法定代表人:何恩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汉口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罗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汉口北大道上**号。
法定代表人:郑应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四季美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饮业公司”)与被告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汉口农贸公司”)、被告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南顺公司”)、被告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简称“信和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隽、卢亮,被告汉口农贸公司、被告南顺公司、被告信和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78962号和第777871号“四季美”驰名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侵犯原告的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36类、第43类上的其他“四季美”、“老四季美”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共同经营的农贸城相关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四季美”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标识,以及停止在宣传推广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与“四季美”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标识,并撤换、删除所有使用上述标识的招牌、网站、纸质材料等;
2.判令三被告停止一切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更改其运营的农贸城名称,不再就原告的注册商标及知名企业字号“四季美”作为“四季美农贸城”名称的一部分,立即变更被告汉口农贸公司的公司名称,使其不得包含“四季美”文字,三被告对外不得再以“四季美”的名义进行经营、宣传活动;
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20万元(含合理支出);
其中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500万元,因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失300万元,律师费等合理支出2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三被告与原告同处湖北省武汉市,明知原告在第30类“包子”、第43类“餐馆、小吃店”等类别上注册的“四季美”商标是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仍在其“四季美农贸城”的经营和宣传活动中将“四季美”文字作为其商标使用,造成消费者对被告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来源的混淆,违反了我国对已注册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的规定,构成驰名商标侵权;
2.原告分别在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以及第36类“金融、担保、不动产管理”注册了第7098431号和第7098430号“老四季美”商标,以及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43类上注册了多枚“四季美”和“老四季美”商标,是这些商标的合法商标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近似服务上大量、突出使用“四季美”文字标识,与“四季美”和“老四季美”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四季美”既是原告在先注册的商标,也是原告在先注册的企业字号,被告未经许可,将“四季美”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将“四季美”用作其实际经营的“四季美农贸城”的名称,侵犯了原告的商号权,并构成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牟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
4.三被告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原告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汉口农贸公司、被告南顺公司、被告信和公司共同辩称:1.“四季美”系被告汉口农贸公司的字号,汉口农贸公司规范使用上述字号,没有将“四季美”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2.原告的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
3.原告未能证明被告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
4.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三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饮业公司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未出示原件的证据14中的第7项、第9项、第10项以及证据16、证据17、证据18、证据20、证据21、证据24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将结合案情分别认定。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原告及三被告主体身份的事实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历经企业重组、改制后,原告饮业公司于本世纪初在原全民所有制企业“武汉市四季美饮业公司”进行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成立。
在上述过程中,曾有过以“四季美汤包馆”、“武汉市四季美饮业公司”等为名称进行经营的企业。
饮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为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
被告汉口农贸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2日,工商登记机关为武汉市黄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范围包括农贸市场的物业管理、市场管理服务、农副产品批发及零售、农副土特产品的初加工,股东为南顺公司。
被告南顺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6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仓储服务、农副产品批发及零售、农副土特产品的加工及配送服务、商业设施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股东为德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信和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30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农副产品批发及零售、农副土特产品的初加工、仓储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农业科技产品开发、蔬菜种植销售、花卉苗木种植、市场管理服务,股东为南顺公司。
二、关于原告饮业公司的注册商标及相关餐饮服务所获荣誉(一)关于原告饮业公司的注册商标及所获荣誉第777871号“四季美”文字商标于1995年2月14日在第42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第1364188号“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00年2月14日在第2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376615号“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00年3月21日在第3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376754号“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00年3月21日在第32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378962号“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00年3月28日在第30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5977250号“老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09年12月14日在第30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5977251号“老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10年6月7日在第43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第7098433号“老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10年7月14日在第32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7098432号“老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10年7月21日在第33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7098435号“老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10年9月14日在第2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7098434号“老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10年9月14日在第3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7098430号“老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10年9月14日在第36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第7098567号“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10年10月28日在第43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第7098431号“老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10年12月28日在第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第7098439号“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11年2月21日在第30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7098438号“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11年4月21日在第3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7098440号“四季美”文字商标于2011年7月14日在第2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
饮业公司系上述17件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其中,第777871号注册商标被评为“武汉市著名商标”(2008年、2011年)、“湖北省著名商标”(2005年、2009年、2010年)、“中华老字号”(2011年)、“湖北省服务业重点品牌”(2015年)。
(二)关于原告及其前身相关企业所获荣誉1992年,“四季美汤包馆”被湖北省旅游局等单位授予“武汉市明星饮食企业(单位)”称号,被江汉区文明城市建设委员会评为“江汉区1992年度文明单位”。
1994年,“四季美汤包馆”被江汉区商业管理委员会等单位授予“老字号”称号。
1995年,“武汉市四季美汤包馆”被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
1996年,“四季美汤包馆”被武汉市饮食服务管理处等单位授予“武汉市饮食服务业规范管理、规范服务金杯竞赛金杯奖”。
1997年,“四季美汤包馆”被湖北省贸易厅授予“湖北风味名店”。
1999年,“武汉市四季美饮业公司”被湖北省统计局评为“湖北省餐饮业销售收入百强企业”。
2001年,“四季美饮业公司”被武汉市饮食服务管理处授予“江城餐饮名店”。
2004年,“四季美饮业有限公司”被武汉餐饮业协会授予“2003年度餐饮行业先进单位”,“四季美汤包馆”被武汉餐饮业协会等单位评为“达标汤包馆”。
(三)关于原告及其前身相关企业的餐饮品种所获荣誉1990年,“武汉市四季美汤包馆”的“金鱼戏莲”被商业部审定为“商业部饮食业优质产品金鼎奖”。
1991年,“四季美汤包馆”的“金鱼戏莲”、“香菇汤包”、“蟹黄汤包”、“速冻汤包”被武汉市饮食服务管理处等单位授予“1990年度武汉市饮食业优质产品”,“四季美汤包馆”的“速冻香菇汤包”被武汉市饮食服务管理处等单位授予“1991年度市优产品”。
1995年,“四季美汤包馆”的“速冻香菇汤包”、“财鱼汤包”被武汉市饮食服务管理处等单位授予“武汉市饮食业1994年度最畅销产品”。
1997年,“四季美汤包馆”的“汤包”被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为“中华名小吃”。
1998年10月24日,“武汉市江汉区四季美汤包馆”获得名称为“速冻汤包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
1999年,“四季美汤包馆”的“砂锅功夫鱼”、“四季美汤包”分别被武汉市商业委员会授予“江城名菜”、“江城名点”。
2000年,“武汉市四季美汤包馆”的“四季美赤豆稀饭”、“四季美红油牛肉粉”被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为“中华名小吃”。
2001年,“四季美汤包”被第三届武汉美食节暨美食街首届美食文化节组委会授予“江城名点”。
2003年,“武汉四季美饮业公司”制作的“香菇汤包”被第五届武汉美食文化节组委会授予“特别荣誉奖”。
2003年,“武汉四季美饮业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香菇汤包”被2003中国太原国际面食节组委会授予“中华特色面食金奖”。
2004年,“四季美汤包馆”的“汤包”、“豆皮”、“米粉”、“包子”、“粽子”、“赤豆稀饭”、“桂花糊米酒”在武汉市首届面食达标评审活动中被武汉市饮食服务管理处等单位评定为“达标产品”。
2006年,“武汉四季美饮业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四季美西红柿汤包”、“四季美开洋烧表”被中国饭店协会授予“中国名点”,“四季美西红柿汤包”被中国饭店协会授予“第七届中国美食节金鼎奖”。
2010年,“武汉四季美饮业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四季美香菇汤包”被中国饭店协会授予“2010中国中部美食博览会暨首届荆楚美食节金鼎奖”。
(四)报刊、网络媒体对“四季美”字号的相关报道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风味小吃”栏中题为“武汉四季美汤包”的文章介绍,四季美是坐落在汉口××大道××号(江汉路口附近)的一家小吃店的店名,意为一年四季都有美食供应,1927年开业;
江汉路“四季美汤包馆”于2010年歇业搬家后,其在武昌户部巷和汉阳西大街仍有2个经营门店,可以让市民尝到正宗的四季美汤包的美味。
以“四季美and武汉”为检索词对2016年9月7日之前的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和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进行检索,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及内文字段检索出报纸文献1417篇,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字段检索出期刊397篇。
三、“四季美”文字被用于被告汉口农贸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四季美农贸城”的经营场所中及宣传“四季美农贸城”的互联网网页中的事实被告汉口农贸公司经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中含有文字“四季美”。
在位于武汉市汉口北地区由汉口农贸公司管理的汉口北相关市场内,使用了“健XX活源自四季美打造文明、整洁、和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宣传标语,在上述市场的经营场所使用了“四季美”、“四季美农贸城”、“四季美花木市场”、“四季美果蔬机冰直销点”、“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等字样的户外招牌、商户指示牌、市场管理制度公告牌,在上述市场的成立仪式现场布置中使用了“四季美农贸城”、“四季美·果蔬批发市场”、“四季美·食品批发城”等文字。
在互联网“百度百科”工具中分别搜索“四季美农贸城”、“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获取到下列信息: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城由香港德大集团投资兴建,由6个专业一级批发市场(即蔬菜批发市场、冻品批发市场、水产批发市场、粮油批发市场、花木批发市场、干货副食批发市场)和1个农产品展销配送中心组成;
2010年11月四季美农贸城蔬菜批发市场开业,2011年8月四季丰华食品城开始试营业,2012年9月四季美农贸城水产批发市场开业。
在互联网“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站”网页(××/sjmnmc/6/)下,获取到下列信息: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城由香港德大集团投资兴建,是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三级政府重点工程,列入武汉市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总投资60亿;
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由香港德大集团旗下的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和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共同投资60亿元兴建。
在互联网“搜狐焦点·武汉”的网页中,获取到关于“四季美农贸城的房地产信息。
在互联网的“新浪·湖北”的网页中,有题为“种下梦想,让城市生长——四季美农贸城造‘城’记”的评论文章。
在互联网“四季美农贸城”网站首页(××/sjmnmc/6/)及其子页面的顶端均有“中国·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四季美农贸城”等文字以及篆书字体的“四季美”标识,在该网站中有题为“万流归中四季美食品城将打造中国最大食品批发市场”、“四季美农贸城现连夜排队购铺”、“汉正街七大市场整体迁往四季美”、“轻轨就在四季美”、“15亿元台商投资落户湖北四季美农贸城”等文章或新闻报道;
在该网站首页内的“中式点心”栏中有题为“誉满武汉三镇的四季美汤包馆”一文,对“四季美汤包”、“四季美汤包馆”的发展历史及现状进行了介绍,其内容与饮业公司述称的相关历史及现状等内容相符。
四、当事人陈述及其它相关事实原告饮业公司陈述:1.该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仅实际使用第1378962号(第30类:包子,面条,谷类制品,茶等)、第7098439号(第30类:茶饮料等)、第777871号(第42类:餐馆,小吃店)、第7098567号(第43类:餐厅,饭店等)注册商标;
2.截止到2008年9月22日,该公司仅有一家位于目前工商登记场所的经营门店,主要经营汤包,兼营其它餐饮小吃,此外并无其它经营行为;
3.该公司未从事农副产品的经销;
4.该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用于广告宣传的费用总计为26.3万元;
5.该公司无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被告汉口农贸公司陈述:该公司是“四季美农贸城”中的果蔬市场、水产冻品市场的市场管理者,负责上述市场的物业管理(如开、收市时间、卫生、代收水电费、进出车辆管理)。
被告南顺公司陈述:该公司是“四季美农贸城”的产权所有者,不参与“四季美农贸城”的市场管理。
被告信和公司陈述:该公司既非“四季美农贸城”的产权所有者,也未参与其市场管理。
2008年8月12日,被告信和公司将文字“四季美”的篆书字体分别在第35类、第37类、第39类、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
本院认为,原告饮业公司系第777871号、第1364188号、第1376615号、第1376754号、第1378962号、第5977250号、第5977251号、第7098433号、第7098432号、第7098435号、第7098434号、第7098430号、第7098567号、第7098431号、第7098439号、第7098438号、第7098440号等共计17件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饮业公司的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其企业名称权亦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第777871号、第1378962号注册商标是否应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
2.三被告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3.三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第777871号、第1378962号注册商标是否应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根据已查明事实,第777871号注册商标于1995年2月14日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餐馆,小吃店)上,曾被评为“武汉市著名商标”(2008年、2011年)、“湖北省著名商标”(2005年、2009年、2010年)、“中华老字号”(2011年)、“湖北省服务业重点品牌”(2015年)。
第1378962号注册商标于2000年3月28日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包子,面条,谷类制品,茶等)上。
另据原告饮业公司的陈述:截止到2008年9月22日(即被告汉口农贸公司成立之日),饮业公司仅有一家位于目前工商登记场所的经营门店,主要经营汤包,兼营其它餐饮小吃,此外并无其它经营行为;
饮业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用于广告宣传的费用总计为26.3万元;
饮业公司无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综合以上事实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第777871号、第1378962号注册商标虽在原告饮业公司的所在地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及对相关公众的影响力而言,尚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
因此,原告饮业公司主张第777871号、第1378962号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三被告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饮业公司诉称三被告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包括在“四季美农贸城”的经营和宣传活动中将“四季美”文字作为原告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近似服务上突出使用“四季美”文字标识。
根据已查明事实,在位于武汉市汉口北地区由汉口农贸公司管理的汉口北相关市场内,有使用“健XX活源自四季美打造文明、整洁、和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宣传标语的情形。
此外,在上述市场的经营场所中,有使用包含“四季美”、“四季美农贸城”、“四季美花木市场”、“四季美果蔬机冰直销点”、“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等文字的户外招牌、商户指示牌、市场管理制度公告牌的情形,以及在上述市场的成立仪式现场布置中使用“四季美农贸城”、“四季美·果蔬批发市场”、“四季美·食品批发城”等文字的情形。
在互联网“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站”网页(××/sjmnmc/6/)及其子页面中,有关于“四季美农贸城”由香港德大集团旗下的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和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兴建,是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三级政府重点工程等文字介绍,以及“万流归中四季美食品城将打造中国最大食品批发市场”、“四季美农贸城现连夜排队购铺”、“汉正街七大市场整体迁往四季美”、“轻轨就在四季美”、“15亿元台商投资落户湖北四季美农贸城”、“誉满武汉三镇的四季美汤包馆”等文章或新闻报道。
在互联网“搜狐焦点·武汉”、“新浪·湖北”等网页中,有关于“四季美农贸城”的房地产信息及标题为“种下梦想,让城市生长——四季美农贸城造‘城’记”的评论文章。
上述使用“四季美”文字的各种情形,从使用的目的及效果分析,可分为以下两类:1.将“四季美”作为特定农贸城或农贸市场的专用名称使用,如“健XX活源自四季美打造文明、整洁、和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四季美农贸城”、“四季美花木市场”、“四季美·食品批发城”、“汉正街七大市场整体迁往四季美”、“轻轨就在四季美”等;
2.将“四季美”作为特定公司的字号使用,如“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在上述第1类情形中,“四季美”文字具有将位于武汉市汉口北特定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及在该市场内的经营活动与其它农贸市场及上述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加以区分的作用;
对于“四季美农贸城”内的市场管理服务而言,具有区别提供市场管理服务者来源的作用。
因此,“四季美”文字属于在农贸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类别上的服务性商业标识,“四季美”标识与农贸市场的整体概念相互对应并建立联系,“四季美”标识并不特指某具体类别的商品。
被告南顺公司作为“四季美农贸城”的主要产权所有者,对于上述名称的命名及使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被告汉口农贸公司作为“四季美农贸城”的市场管理者,在其对特定农贸市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实际使用了“四季美”的商业性标识。
因此,被告汉口农贸公司、被告南顺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共同将“四季美”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于特定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及相关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为。
上述“四季美”文字与原告饮业公司在第36类服务(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等)上获准注册的第7098430号“老四季美”商标中的文字“四季美”内容相同,且二者所使用的服务亦类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因此,被告汉口农贸公司、被告南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饮业公司对第7098430号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除第7098430号注册商标之外,原告饮业公司其它的16件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被告汉口农贸公司、被告南顺公司实际使用“四季美”文字标识的农贸市场经营及物业管理服务明显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因此,被告汉口农贸公司、被告南顺公司的行为未侵害上述16件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原告饮业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信和公司系“四季美农贸城”的主要产权所有者或市场管理者,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信和公司参与实施了在“四季美农贸城”的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四季美”文字标识的事实。
因此,原告饮业公司主张被告信和公司侵害涉案17件注册商标专用权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上述第2类情形中,“四季美”以被告汉口农贸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等方式使用于“四季美农贸城”经营场所内的公告牌等处。
上述使用方式,仅具有指称被告汉口农贸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功能,不属于将“四季美”文字在农贸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性使用,且上述使用行为明显与被告南顺公司、被告信和公司无关。
原告饮业公司依据此类情形主张三被告侵害涉案17件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互联网网页“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站”(××/sjmnmc/6/)、“搜狐焦点·武汉”、“新浪·湖北”等中虽有关于“四季美农贸城”等相关文章、报道及评论,但原告饮业公司并未提交上述互联网站系三被告开办的官方网站的证据,也未提交上述网页内容直接来源于三被告的证据。
因此上述网页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互联网站中与“四季美农贸城”相关的内容系三被告实施的宣传行为或三被告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
三、三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饮业公司诉称三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包括将“四季美”文字作为被告汉口农贸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将“四季美”文字用作其实际经营的“四季美农贸城”的名称。
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饮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为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
被告汉口农贸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为武汉市黄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范围包括农贸市场的物业管理、市场管理服务、农副产品批发及零售、农副土特产品的初加工,股东为南顺公司。
原告饮业公司、被告汉口农贸公司的企业名称中虽均有“四季美”文字,但两者在企业名称全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此外,原告饮业公司长期经营且最具知名度的餐饮服务为向普通饮食消费者提供的特色汤包,被告汉口农贸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为向在汉口北的农贸市场内从事农副类商品批发的经营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两者的经营活动性质、各自面向的相关公众存在明显差异。
因此,被告汉口农贸公司将“四季美”文字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提供的市场管理及物业服务误认为是原告饮业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
根据已查明事实,在“四季美农贸城”经营场所内的公告牌等处存在使用被告汉口农贸公司企业名称简称“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等情形。
在上述情形中,“四季美”作为字号具有指示被告汉口农贸公司的功能,且当上述简称“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仅使用在被告汉口农贸公司提供市场管理及物业服务的经营场所时,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被告汉口农贸公司提供的市场管理及物业服务误认为是原告饮业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
另据互联网网页“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站”(××/sjmnmc/6/)、“搜狐焦点·武汉”、“新浪·湖北”等关于“四季美农贸城”等相关文章、报道及评论,“四季美农贸城”的投资者身份、经营地址、下属各子市场的组成及各自经营范围等情况均属公开信息。
通过上述信息的披露,社会公众不会轻易误认为原告饮业公司与被告汉口农贸公司两者之间存在投资、联营、商标许可使用等特定关系,也不会轻易误认为“四季美农贸城”系原告饮业公司投资开办或管理经营。
因此,被告汉口农贸公司将“四季美”文字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以及以合理方式使用其企业名称的全称或简称的行为,均不属于对原告饮业公司原有竞争优势的不当利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四季美农贸城”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四季美农贸城”的称谓不具有指示任何真实、合法的企业名称的功能。
因此,在涉案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中及经营场所内使用包含“四季美”文字的“四季美农贸城”、“四季美·食品批发城”等称谓,以及其它类似的突出使用“四季美”文字的情形,均属于商标性使用“四季美”文字的情形,而非使用冠有“四季美”字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
在本院已将上述情形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前提下,原告饮业公司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事实同时还主张三被告使用“四季美农贸城”的名称侵害其“四季美”商号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且相关诉讼请求之间存在重复的内容,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汉口农贸公司、被告南顺公司的行为分别侵害了原告饮业公司享有的第70984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饮业公司未证明在此前三年内有实际使用第7098430号注册商标或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事实,且陈述认可其尚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事实,故原告饮业公司基于其商标权遭受侵害提出的经济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饮业公司虽主张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20万元,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饮业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武汉市四季美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第7098430号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不得在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北区域的农贸市场所从事的经营、宣传及市场物业管理活动中使用与“老四季美”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含“四季美农贸城”等冠以“四季美”文字的市场名称及对应的户外招牌、广告牌);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四季美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200元,由原告武汉市四季美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600元,由被告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