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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十方广汇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02民初7749号
案件名称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十方广汇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十方广汇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7749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十方广汇副食商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高雄公寓*栋*层*号商网。

经营者杨仁仁,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十方广汇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武汉市江岸区十方广汇副食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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