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22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祥县兖兰中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
被告: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都堂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梁宝寺镇驻地(第二人民医院门市楼)。
负责人:闫先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都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